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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受伤算不算工伤?

2008-01-15   来源:中山日报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申请人朱某于2004年8月11日由中山市某厂招用任定型开边工。2004年8月30日7时20分,朱某在厂定型开边车间操作平车时,被剪刀插伤左手手背,后到厂写字楼简单治理后继续上班。直到第二天即8月31日下班。同年8月31日上午7时40分,朱某骑自行车下班途经某路段时,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
 
  朱某认为:其于8月31日下班回家途中,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的事实与其前一天即8月30日在厂被剪刀插伤左手手背的事实有因果关系,而此其骑自行车下班途中从车上摔倒受伤应属工伤。
  
  [分析]朱某分别于2004年8月30日和8月31日有两次受伤,其于8月30日在厂操作平车时被剪刀插伤左手手背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亦明确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而朱某下班骑的是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亦没有与机动车发生碰撞,是自己从自行车上摔倒,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本条的规定。至于朱某提出其两次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均不影响其是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实,与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朱某于2004年8月31日在下班途中骑自行车摔倒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