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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发包应承担工伤待遇支付责任

2008-01-15   来源:中山日报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外面大雨滂沱,三名消瘦的四川民工走进了黄圃镇劳动保障分局大厅,从他们无助期盼的表情中,分局工作人员知道又有民工兄弟需要帮助,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三名民工道出了他们的遭遇。
 
  违规操作起祸端

  原来他们是两年前从四川来到中山市黄圃镇吴栏村吴栏石场打工的,本来每个人每月都有3000元左右的工资,对他们家庭来讲,是一笔不错的收入。然而不幸的是由于石场为了赶进度组织在雨天违规爆破,甚至交叉爆破,导致他们分别在今年的3月16日、4月6日、5月13日在石场爆破作业中给石头砸成重伤甚至失去劳动能力。面对突如其来的横祸他们对未来充满迷茫,在住院期间看到高额的医疗费,想到自己今后生活来源问题让他们愁上加愁。经过治疗,他们相继出院,但像黄生因为石头砸到脊椎,现在已经失去了90%的劳动能,即使回到石场也再无法继续工作,其他两位老乡也面临着类似的遭遇。他们一心想拿了补助和赔偿回老家养伤,但回到石场他们却面临着这样的尴尬,石场领导告诉他们不属于该石场员工,原因是他们是该石场分包出去的工头另外雇佣的人。石场依法要关闭了,而三名四川籍的员工急了,面对几万元的医疗费用,面对今后的生活压力,看着自己需要休养的孱弱身体,他们欲哭无泪,经过好心人的指点,他们来到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黄圃分局,就出现了前面冒雨求助的一幕。

  分包后员工受伤到底谁负责?

  8月27日,本报记者随同市劳动保障局、黄圃镇劳动保障分局的调查人员来到吴栏石场,据该石场经营者介绍,该石场已按不同工种,分别承包给了几个小组的负责人,而上述提及的受伤员工均为炮工组成员,所以该企业不承担三名民工的医药费等待遇。后经过市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的详细解释,促成了该企业同意为三名民工支付医药费等待遇。

  据市劳动保障局有关工作人员解释,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上述石场炮工组的承包人因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故此三名受伤员工的工伤待遇应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石场承担。

  工伤认定申请须于法定时效内提出

  然而并不是所有因工受伤的打工者都是那么幸运的,同是四川省兴文县来的李先生在2002年12月8日在中山横栏镇裕达水泥制品厂因工受伤,于2004年3月24日向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但因其已超出了《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而被市劳动保障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故市劳动保障局有关工作人提醒广大企业和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法定的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维护双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