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冯某在工作间隙,因正建的房屋坍塌被砸伤致残,状告房主和雇主要求赔偿,1月8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主和雇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计赔偿36000余元。
2007年4月,房主刘某与李某签订建房合同,由李某组建的建筑队承揽刘某家三间平房和门楼的建造工程。后李某又将房顶的浇灌工作,分包给王某组建的浇灌队。民工冯某受雇为王某浇灌队负责运料工作,约定日工资30元。4月16日中午,该房屋进入浇灌阶段,李某的建筑队也在建造门楼。当工人用震动棒对房顶震动时,正在建造的门楼突然倒塌,恰好将在工作间隙坐在门楼前打扑克的民工冯某砸伤,众人马上将冯某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冯某左、右腓骨及7、8、9肋骨骨折,花去医疗费共计10317元,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为赔偿问题,房主刘某、雇主王某及李某互相推诿,冯某无奈,将三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三人共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万余元。
另经法院查明,李某的建筑队和和王某的浇灌队均无相应资质。
法院认为,原告冯某为被告王某的浇灌队工作,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虽事故发生在工作间隙,但仍可认定冯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人身伤害,雇主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主刘某作为发包人,选任没有资质的建筑单位为自己建房,李某作为分包人,把浇灌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王某,两人主观上也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三人之间依法应互负连带责任。冯某作为成年人,明知在施工的门楼前逗留,有一定的危险性,却在此打扑克,对自己受到的伤害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方过错大小和原告要求的合理部分,故判决刘某、李某、王某分别赔偿冯某8755元、15323元、12556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冯某自己则承担10%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