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今年8月10日午后,个体摊主王明发无证驾驶摩托车给我厂送货,在厂内道路上因追尾与正在铲着铁板的铲车相撞,铲车司机见状立即刹车,铁板滑出铲齿,压住王明发驾驶的摩托车头,使其腰背、椎骨严重骨折,下身瘫痪。事发当时,我厂立刻报警,交警及时赶到现场并进行勘察测绘取证工作。事后,交警说这是一起厂内交通事故,应归安监部门处理;安监部门则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规定,应由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由于两方面都在推卸,几个月了,这起事故一直拖着,伤者的赔偿事宜至今无法落实。请问,厂内交通事故到底该由哪个部门判定责任?
王志安
王志安先生: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这起事故的责任划分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道路以外通行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虽然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厂区内,但符合“道路以外”的情形,而且公安交警部门也接到报案并出了现场,应依法作出责任认定,没有理由推卸。
达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