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1985年2月,我局所属外线施工单位一名职工在架线时从电杆上摔下,折断左腿股骨,导致左腿截肢。按当时有关规定,该职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按工伤待遇安装了假肢。1990年,该职工触犯刑律被判10年徒刑,单位对其作出开除处理。2000年,该职工刑满释放后,向原单位提出更换假肢的要求。由于该职工已被开除,与原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请问,对他提出的要求能否按工伤保险处理?
张 军
张军先生:
根据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或者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并没有刑满释放后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据此我们认为,刑满释放人员在入狱前曾享受过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刑满释放释放后,也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职工收监后被原单位开除,并不影响他刑满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原单位除名并不等于社保机构除名。
达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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