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所在的家具厂是一家注册私企。去年,老板连人带设备全部承包给其表弟经营。在承包经营期间,一名员工在圆盘锯上锯木时,被锯齿切断两节手指,请问,该员工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待遇该由谁支付?
吴庆红
吴庆红同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该员工在工作中被扎伤,理应认定为工伤。
至于工伤待遇该由谁支付,这个问题是这样的:一、如果你所在的家具厂参加了工伤保险,其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二、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待遇应由家具厂按工伤保险标准支付。
由于你厂已经承包出去,承包人虽有经营管理权,但并没有改变你厂的法人地位。虽然承包人对该公司原有员工以及是否聘用新员工享有用人权,但在法律上仍以(只能以)家具厂的名义来行使。因此,对劳动者履行有关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仍然是家具厂,而非承包人。所以,不管受伤员工是承包前的老员工,还是承包人新招的员工,家具厂都应为其承担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
达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