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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报工伤仍应承担责任 两家公司分别赔偿伤者总费用60%和30%

2008-01-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单位未在法定时效内为摔伤员工申报工伤认定,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12月26日,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南建公司赔偿张先生医疗费等损失共计7.7万余元的60%,即4.6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上海兴天公司赔偿张先生医疗费等损失共计7.7万余元的30%,即2.3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员工摔伤未报工伤  

  现年45岁的张先生系上海南建公司员工,其受公司派遣,前往绿洲千岛花园工程工地担任现场监理,该工程由上海兴天公司承建。  

  2005年3月13日上午,张先生在工程现场监理时,因所踏的模板滑落,从高处摔下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腰椎体骨折,并两次住院治疗。今年4月,张先生向南建公司提出书面索赔清单。同年8月,他又向南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以超过法定申请时效为由,决定 

  不予受理。同月,张先生聘请律师诉至法院。  

  审理期间,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先生伤势做了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  

  庭上争议赔偿标准  

  在庭审中,张先生认为,由于公司方的过错,造成申请工伤认定错过时效,应按雇佣关系及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承担民事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6万余元。  

  南建公司辩称,张先生虽超过工伤认定时效,但赔偿金额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所确定的标准计算。张先生之伤是自己未严格履行职责所致,故应至少自负50%的责任。兴天公司则认为,张先生是受南建公司指派到工地监理,其不走踏板而走模板,从而导致受伤,责任完全在他自己,与兴天公司无关。  

  单位被判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张先生在无法获得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赔偿的前提下,选择按一般的雇佣关系向公司方索赔,并无不当。公司方主张按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赔偿,因本案存在诉讼程序、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等障碍,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法院不予支持。兴天公司虽设置工地专用通道,但对模板也可作为通道未予重视,从而导致张先生受伤,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张先生作为工程监理人员,对于工地存在潜在危险性认识不够,未在专用通道上通行,其贪图便利,存在过失,理应自负10%的民事责任。  

  【法官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赔偿额的计算标准。张先生与南建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赔偿优先的原则,张先生本应通过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来获得赔偿。由于张先生和南建公司未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导致本案争议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来解决。关于申请工伤的性质,对劳动者侧重于权利,对用人单位侧重于义务。因此,未在法定时效内为摔伤员工申报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仍须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