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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办理程序和服务事项

2008-01-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工伤保险政策 

  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包括各类性质的企业,既包括城镇企业,也包括乡镇企业。“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实事劳动关系)的各种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既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

  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的核准

  (1)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认定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在什么情况下视同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②醉酒导致伤亡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4)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有哪些?①职工所在单位;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③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5)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①《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②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初诊病历或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④两名以上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⑤受伤害职工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⑥非参保单位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⑦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用人单位劳动能力(工伤、病退、退职、遗属待遇、医疗期满、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工作程序及服务事项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的申请,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和供养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并作出技术性结论的活动。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要求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五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代为受理。

  办理条件:(1)受理范围:①工伤鉴定人员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②因病非因工负伤鉴定人员范围: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因病非因工负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委托鉴定。

  (2)提报材料:①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填写《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发生工伤时的初诊病历、治疗工伤的有关各项检查、化验结果报告,职业病的还应提供《青岛市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等;未经我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劳动能力鉴定委托函; ②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填写《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病历及各项检查、化验结果;③病退鉴定:填写《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病历及各项检查、化验结果和《病退人员第一次公示证明》、公示花名册;④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填写《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病历及各项检查、化验结果和供养亲属核定表;⑤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填写《青岛市工伤相关项目鉴定申请表》,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发生工伤时的初诊病历、治疗工伤的有关各项检查、化验结果报告,职业病的还应提供《青岛市职业病诊断证明》。

  (3)办理程序:①受理单位或个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发放受理通知书。②组织专家组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③体检第10个工作日后发放鉴定结论(因补证材料而延长时间的除外)。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60天内办结,特殊情况90天办结。

  (5)收费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费每人250元/次;五市三区每人200元/次。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后结论发生变化的,鉴定费由劳动鉴定机构支付;复查鉴定等级仍维持原结论的,鉴定费由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承担。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办理程序和服务事项

  (1)①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定期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单位劳工负责人领取鉴定结论的同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一)》②工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携带死亡证明,有供养亲属的需携带供养亲属申请人户口本簿、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工亡认定书、申请人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与因工死亡职工社会关系证明等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手续。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准。③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待遇后,打印《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核实无误并签字盖章后,仍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拨付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将有关待遇通过网上银行划入用人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

  (2)《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鉴定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定期伤残津贴、护理费,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发放。

  (3)《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认定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定期伤残津贴、护理费及供养亲属定期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

  (4)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每年12月20日前提供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不能按时提供证明材料的,暂停拨付工伤保险待遇。

  (5)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议或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