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08-01-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来沪务工人员顾某,因工致残八级,为工伤待遇事宜他与公司对簿公堂。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顾某与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近日法院判定该公司应支付顾某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生活护理费等各类费用共计6.1万余元。

  去年2月,31岁的顾某进入上海市某管道工程公司工作,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口头约定了顾某的月工资为1100元。工作尚不到一个月,顾某却不幸受伤,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工伤,因工致残程度为八级。同年7月底双方签收鉴定结论书。一个月后,为工伤待遇等事宜,顾某申请仲裁,在未获满意仲裁结果后,顾某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8万余元。公司方则辩称,顾某作为外来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已于去年7月底终结,应适用外来从业人员保险办法,在伤残鉴定之后,不应再享受医疗期的待遇,因此坚决不同意顾某的诉请。对于劳动关系何时终结,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公司认为在签收工伤鉴定结论书时,即已告知顾某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而顾某则表示,公司方从未向其提出过解除劳动关系,在签订工伤鉴定结论书后,自己与以往一样住在工厂里,直至去年10月被公司赶出厂区。另经审理查明,去年3、4月公司向顾某发放了全额工资,5、6月则是每月发放800元,7月起停止发放。

  那么对于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外来务工人员在工作中导致工伤,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其相关费用呢?

  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管道工程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已于去年7月底终结,因此采纳顾某的陈述,以去年10月为双方劳动关系终结日期。管道工程公司应依据相关规定,按顾某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顾某工伤发生之日至工伤医疗期满之时,即双方签收鉴定结论书当月的工资。由于顾某在签收工伤鉴定结论书、工伤医疗期满之后并未向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因此公司可按318元/月之标准支付顾某自去年8月至双方劳动关系终结之时的生活费。由于顾某是外省市来沪务工人员,应根据其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的结论,参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应由公司方支付顾某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