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不幸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后,用工单位该不该再支付工伤赔偿金?日前,海口中院的终审判决:用工单位赔偿死者工伤赔偿金149390元。
2004年11月15日22时许,海南省铭锋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铭峰公司)雇用的货车司机代道恒,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三亚市牙龙岭下坡时翻车,代道恒当场死亡。
同年12月24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向死者的母亲徐某、妻子及女儿赔偿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金30万元。
2006年1月12日,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徐某的申请,作出劳动仲裁,要求铭峰公司赔偿徐某工伤赔偿金149390元。
铭峰公司认为,单位已经损失了一台价值8万元的汽车,又为事故伤者付了治疗费用近6万元。而代道恒所享受到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是由公司出资为其购买的,公司已经履行了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准备和保证行为。况且保险公司所赔偿的30万元,已远远超出一般劳动关系引起的工伤死亡赔偿金额,如再支付工伤赔偿金,则是重复赔偿。
之后,铭峰公司向辖区内的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秀英区法院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铭峰公司又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赔偿的30万元,系因铭峰公司替代道恒购买了人身伤害综合险后而获得的赔偿,这与工伤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而当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向代道恒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并不能当然地免除铭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金的赔付义务。劳动仲裁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出铭峰公司应向代道恒支付丧葬补助、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一次供养亲属抚恤金等3项共计149390元,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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