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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提前遭撞伤 请求工伤难认定

2008-01-30   来源:东方法眼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提前下班途中被摩托车撞伤,劳动部门不认定工伤,受害者张玲近日向无锡南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认定其为工伤。

  张玲系外地来锡后至某贸易公司的务工人员,被派往某酒店做促销员,根据贸易公司《促销人员制度》规定,张玲的工作时间是上午10:45分至13:00时、下午是16:45分至20:00时。2006年8月17日19:30分,张玲自称在下班回家途中,被二轮摩托车撞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粉碎性骨折、头部外伤等。2007年4月,张玲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张玲始终认为自己是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被机动车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贸易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张玲的下班路线和时间都不符合工伤的规定,不能视为工伤。劳动部门调查取证后,认为张玲的上下班时间应是确定的,而张玲本人也在《促销人员制度》上签了名,且也有人反映张玲事发当天下午未上班,故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决定对张玲自称在下班途中遭受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张玲又提出行政复议,嗣后,市政府维持了劳动部门作出的决定书。张玲仍不服,于同年10月向南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贸易公司则认为劳动部门不认定张玲工伤,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南长法院法官没有就事论事作出判决,而是本着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和力争做到案结事了考虑,到事故发生地等处作了调查,了解到原告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所填的地址不是她租住地,而发生事故地是其回租住地的合理路线,据其上班酒店的其他人也反映原告当晚是上班的,只是提前了下班时间。据此,法官多次与贸易公司领导沟通,希望贸易公司与张玲之间能够协商妥善处理纠纷,不必要双方走到判决这一步。经过法院做工作,贸易公司考虑到张玲毕竟是其公司的员工,现在发生了交通事故,从人道主义出发,最终支付给了张玲4万多元的补偿款,张玲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