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1有雇工单位全部参保
新规定:根据《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无论规模大小,无论生产经营地在城市还是乡村,凡是已经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后另行规定。
部门解读: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各省市自己定。本市涉及到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多在农村,在具体执行中,从事水泥制造、建筑石材加工、石质工艺品雕刻、砖瓦及石灰制造业等粉尘危害严重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将被首批纳入。
变化2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一年
新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报经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延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之内做出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时限的,劳动部门不予受理。同时,《条例》对申请应出具的材料进行了明确规定。
部门解读:如果个人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上有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属于单位非法用工的,依照民事诉讼渠道解决。如果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造成伤害,用人单位应向童工或童工家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变化3工伤举证责任由单位承担
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30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个人提出申请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工单位不承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职工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
部门解读:以往的工伤保险政策对承担责任一项没有具体化,《办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旧规定中没有对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护理人员由谁来承担,《条例》明确规定由所在单位负责。
变化4服刑人员取消工伤待遇
新规定:《条例》里取消了劳教人员劳教期和犯罪人员服刑期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规定。同时明确,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死亡的、醉酒导致死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能列入工伤。
职工7级至10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伤5级至6级,本人提出单位也可以解除合同,但需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部门解读:《条例》帮助参保企业减轻负担,更加灵活,其框架、原则目前是争议最小、最成型的。
变化5上下班遭遇车祸算工伤
新规定:《条例》具体规定了七种受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其中职业病是指国家列入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部门解读:旧的规定中曾规定上下班的时间和路线,《条例》取消这一点,只要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不论哪条线路什么时间,一概记为工伤。
变化6对劳动能力施行两级鉴定
新规定:对劳动能力施行两级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书面说明原因,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仍不服的可在一年后申请重新鉴定。
部门解读:以往的政策规定对第一次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只能在同级提出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不服才能到上一级进行复查鉴定。两级鉴定提高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效率,也更加公平和民主。
变化7指定医院任选两家就医
新规定:《条例》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本市选定了58家作为工伤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应从这58家机构中选择2家进行治疗。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治疗工伤、职业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工伤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部门解读:以往的工伤保险政策没有专门定点医疗机构,《条例》实施后,职工应当到自己签订的2家医疗机构就医,但如果情况紧急,伤者可到就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医。
变化8不同行业不同费用
新规定:以往的工伤保险政策,国家只规定工伤保险费按照行业风险分类,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及统筹费用进行测算,制定费率标准。《条例》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用和行业内费率档次。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严格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不同用人单位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按照3个行业差别费率基准费率档次、14个浮动费率档次来缴纳工伤保险费。
部门解读:由于北京安全生产总体形势不错,85%以上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不变,9%的企业有所下降,6%的企业会相应上调。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根据基金收缴情况,定期调整各企业的费用。事故频率高的适当增加费用,事故出现减少的适当降低费用。
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待遇
因工受伤的职工可享有:
1、伤害部位工伤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24个月至6个月的本人工资;5、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工资的90%至75%;6、生活护理费。根据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至30%。
因工死亡的职工可享有: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50%至30%的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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