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是哈市某企业的职工,6月26日,王先生在上班的路上,不慎被一辆人力三轮车撞倒,左腿骨折。王先生认为这是工伤,他想咨询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毕凤睿律师认为,根据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先生是被人力三轮车撞伤的,很明显人力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因此,王先生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王先生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撞伤的三轮车主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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