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实施,作为配套,也为更符合我市实际情况,日前,银川市政府下发了《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此我们对部分主要条款进行解释。
职工企业互惠
一些岗位在向人们提供就业机会的同时,也潜伏着工伤事故的伤害。因工伤而起的纠纷随处可见。《意见》的出台,不仅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也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适用范围
《意见》中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含灵武市)的各类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都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谁来缴费
《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雇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基金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初始费率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全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执行。以后由市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定期对基准费率实行浮动。浮动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认定时限对工伤认定的时限,《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在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伤害事故后,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
如何保证工伤受害人劳动能力鉴定的公正性,一直是工伤纠纷中的一个焦点。《意见》中说明,我市设立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及工会、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并聘请医检专家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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