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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保险费率合理性的探讨

2004-07-2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现行规定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所有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均按全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社会工伤保险机构统一支配这笔费用,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交由社会工伤保险机构按统一的标准,为伤亡员工及其家属支付医疗费、生活费、损失费、丧葬费、抚恤费等。这种方式从根本上保障了伤亡员工的利益,确保了伤亡员工的补偿,不因企业的变更和人为的因素而受到影响,也可保证在同一地域内的伤亡员工享受同一待遇,防止了不同企业因经济效益或其他人为因素而产生的待遇不同的现象,以免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对企业来说,分散了经济风险,也避免了因善后处理而带来的麻烦,有利于及时恢复正常生产和工作。
    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确定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等四部局制定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参见本期活页文选),在实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缴费率的基础上采用浮动费率制。行业差别缴费率是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并原则确定三个类别的费率分别为0.5%,1%,2%,在此基础上,对二、三类行业的企业,按照用人单位工伤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及职业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可上下浮动一次,各有两个浮动档次,浮动幅度分别为本行业差别缴费率的20%和50%。

存在问题
    采用行业差别费率不符合社会互济的保险原则
    工伤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性的保险,其保险的基本单元是企业,范围是社会。就企业而言,依法成立的企业,不论其规模大小,经营范围如何,都是独立而平等的法人实体,在社会事务中、享受社会资源等方面均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而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就产生了行业间的歧视,造成行业在享受社会资源,参与社会活动以及进行市场竞争中的不公平。就社会而言,行业仅仅是一个在经济社会中虚构的群体,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主体是企业,而不是行业,企业是存在于社会之中,而不是存在于行业之中,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是直接进入社会的,而不是通过行业这个虚构的中间范围再进入社会的,因此将社会的保险单元划分为三个类别的行业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基本要求的。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实行社会互济是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而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则使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转移为行业保障,将社会互济转变为行业互济,而行业本身又不是经济实体,更不是市场主体,引进一个这样既不是实体又不是主体的虚构群体进入工伤保险的范围,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也是不能起到保证公平竞争,化解经营风险的作用,因此它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互济。
    行业差别缴费率不能真正代表行业的风险程度
    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初衷是基于高危行业和低风险行业的安全风险差别。认为高危行业的工伤发生率高,低风险行业的工伤发生率低,因此就产生了行业差别缴费率的概念。而事实上,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这种行业的风险差别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们传统的观念和偏见必须要改变。人们通常认为的高危行业其实并不是事故的重灾区,而往往人们认为的低风险行业则是事故的高发区。这已经为国内外的事实所证实。例如,我国1991年死亡人数为79442人,其中道路交通死亡53292人,铁路路外死亡8807人,而所有矿山企业死亡9189人,其中煤矿企业8127人;到了2002年,全国总死亡人数139393人,其中道路交通死亡109381人,铁路路外死亡8217人,而所有矿山企业死亡9047人,其中煤矿企业5700多人。在近几年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事故中,1999年11月24日,烟台汽车轮渡股分有限公司的客滚船“大舜”轮倾覆,282人死亡;2000年贵州木冲沟煤瓦斯煤尘爆炸,死亡162人;2000年12月25日,河南洛阳东都商厦火灾,死亡309人;2002年4月15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129航班在韩国釜山坠毁,死亡129人。就上述数据看,我国事故无论死亡人数还是事故起数,道路交通是第一位的,铁路路外事故占第二位,矿山事故占第三位;就国外的情况看,美国的事故按行业排序:第一、第二位的分别是建筑业,和运输业,而采矿业处于第七位,日本处在第一、第二位的分别是建筑业、制造业,采矿业处于第六位。由此可见,无论是从我国的情况看,还是从国外的情况看,采矿业的事故发生率并不是最高的。而我国有关部门把包括煤矿在内的采矿业及洗选业列为第三类,缴纳2%的费率,而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业和航空运输业列为第二类,缴纳1%的费率,商业服务业等缴纳0.5%的费率,这显然是对行业风险程度的认识不足所致。
    不利于建立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防范机制的形成
    工伤保险的首要作用是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而不是补偿,这种原则是在各国工伤保险的实践中形成的,已经为世界各国所认可。而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则体现了补偿第一的原则,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则处在第二位。这种方法直接导致的情况是:企业在按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以后,员工如果发生伤亡事故,其员工的一切费用就有工伤保险机构承担和处理,企业不再承担由于工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这使企业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在经济上处于免责地位,安全状况的好坏,安全工作的好坏,与企业经济利益关系不大甚至没有关系,因而企业的安全压力减小,安全风险意识减弱,就会给企业带来不重视安全的外因,就会促使企业减少安全投入,减小安全工作力度,使得安全水平下降。比如使企业在经济利益的促使下,尽量减少安全投入,该进行的安全培训不进行,该买的安全设备不买,该建设的安全设施不建设,反正出不出事故企业一样缴纳工伤保险费,因而不利于事故的防范。更有甚者,将会因企业间不重视安全的思想的蔓延,产生逆向攀比思想,会造成企业全事故的频发,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国家不得不再次提高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提高,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进一步促使企业减少安全投入,以致恶性循环。尽管《工伤保险条例》实行了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的浮动费率制度,使工伤保险费使用与工伤发生率挂钩的预防机制,但浮动费率划分为行业差别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两个档次的方法是不彻底的。

修正方法
    为了消除事故致因中潜藏在保险方面的深层因素,需要对工伤保险的机理作进一步的探讨和修正,使之既切实保障伤亡员工的切身利益,又能够起到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危害的作用,从源头上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危害,从根本上保护员工的利益。其修正的方法是:
    所有企业、社会组织和用人单位都应当执行统一的基础保险费率制度
    一切单位均按年度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基础保险费率不因企业所从事的行业而改变,充分体现工伤保险的社会互济功能,和社会资源共享的益处,以及市场经济主体资格平等的权利,确保社会的公平与公正。这既是保障伤亡员工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也可适当分摊企业的经济风险。
    按企业事故发生的状况缴纳附加保险费
    根据企业一段时期的安全状况,确定附加保险费率,使企业缴纳的保险费的数额直接与企业的工伤基金使用结合起来,既按工伤基金使用额占企业工资总额的比例划分若干档次确定附加保险费率,或者按工伤基金使用额占企业工资总额的比例在乘以一个分档系数而确定,使企业建立起安全与经济的直接联系,促使企业建立安全就是效益的经济观,有利于督促企业增加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经济责任意识。也有利于使社会各企业间不吃工伤保险的“大锅饭”。附加保险费率的制定一般以事故中伤亡员工的数量和程度与企业员工总数和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分档次提取,既要体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优越性,又要体现企业责任的意识。一般以企业前五年的平均工伤基金使用比例为级数,确定当年的附加保险费率,这可以使企业避免因某一年的安全状况不好而承担无法承受的经济压力,缓解其经济压力。这样既达到了对企业安全经济责任的处罚,又分散了企业各年度的经济风险;同时有利于使企业从长远着眼,努力改变企业的安全状况,建立安全的长效机制,有利于降低事故发生和职业病的防范。
附加费率方案一:
    前五年平均工伤基金使用率=前五年工伤基金使用额÷前五年工资总额×100%
    按照前五年平均工伤基金使用率分为若干档次,每个档次确定不同的附加费率。比如分为五档,假设的附加费率为:
    一档      平均工伤基金使用率位0——10%,      附加费率为0。
    二档      平均工伤基金使用率为11%——25%,   附加费率为1%。
    三档      平均工伤基金使用率为26%——45%,   附加费率为2%。
    四档      平均工伤基金失业率为46%——70%,   附加费率为3%。
    五档      平均工伤基金使用率为71%——100%,  附加费率为4%。
    企业应缴附加保险费=当年工资总额×档次附加费率
附加费率方案二:
    前五年平均工伤基金使用率=前五年工伤基金使用额÷前五年工资总额×100%
    按照前五年平均工伤基金使用率分为若干档次,每个档次确定不同的附加费率。比如分为五档,假设的附加费率为:
    一档      平均工伤基金使用率位0——10%,      附加费率为0。
    二档      平均工伤基金使用率为11%——25%,   附加费率为10%。
    三档      平均工伤基金使用率为26%——45%,   附加费率为20%。
    四档      平均工伤基金失业率为46%——70%,   附加费率为30%。
    五档      平均工伤基金使用率为71%——100%,  附加费率为40%。
    企业应缴附加保险费=当年工资总额×前五年工伤基金平均使用率×档次附加费率
    这两种附加费率方案特别是第二方案较之《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确定的浮动费率,更加直接和明确的反映了企业安全与经济之间的关系,更加有利于刺激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改善劳动条件,起到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范的作用。
    企业每发生一起事故,按照伤亡人员的数量和程度一次性向工伤保险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救助金,用于对员工及其家属按当地统一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偿
    这种补偿仍由工伤保险机构向员工及其家属发放,员工不直接与用人单位发生关系,确保职工的利益不受伤害。使企业更直接的感受事故的危害和经济损失,进一步认识安全的重要性,从而更加关注安全。
(作者单位: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