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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年为“工伤”索赔三打官司

2008-02-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5岁的小芦在做工时不慎被冲床夹断四根手指,但在向法院起诉老板并要求索赔时,却因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和老板之间存在劳动雇用关系,从而面临索赔困难。

  第一天上工即酿惨剧

  小芦是安徽广德县人,2003年他到宁波一个亲戚家玩时,经熟人吴某介绍认识了鄞州区五乡镇一家机电车辆附件厂的老板周某。周某让其为自己加工配件,当时约定每天的工资30元,还给小芦提供每天两顿工作餐。由于周某没有冲床,就由吴某带领小芦把模具和生产原料运到另外一家有冲床的工厂去进行加工。2003年11月17日中午12时左右,小芦在该厂内操作冲床时,左手被冲床夹住,造成左手除大拇指外其余四根手指都被夹断。出事时,小芦才15岁。在他伤愈后,经宁波市诚和司法鉴定事务所鉴定,为七级伤残。

  为索赔连打三场官司

  由于老板周某拒不向小芦作出赔偿,去年5月,小芦在没有向劳动部门投诉的情况下,就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老板周某非法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周某承担经济和精神损失共计39万余元。

  周某在答辩状中称,自己与小芦并不相识,2003年11月15日,老战友吴某到他店里揽业务,碍于战友情面,自己就同意了。此后,吴某带着小芦从他店里拉走原料和模具,工作场所也是吴某联系的,与自己无关。因此,自己与小芦之间并不存在雇用关系,出事后,所付的医药费也是吴某向自己借的。

  而吴某作为原告小芦的证人,坚持认为他只是在周某的授意下,帮他把小芦招过来的。

  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诉人小芦以被告犯有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他提供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这就无法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雇用关系,因此,小芦指控周某的罪名不能成立,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法院因此驳回了小芦的诉讼请求,遂判决周某无罪,且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小芦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过审理,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今年1月份,小芦再次委托律师提起了民事诉讼,将介绍人吴某列为第一被告,请求判令吴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并要求周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鄞州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劳动部门:劳动雇用关系是关键

  小芦在打工时受伤索赔为何这么难?记者为此采访了鄞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据该局劳动监察大队一负责人介绍,从小芦反映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招工不规范,用工单位没有通过正规途径招人。如通过职介机构或劳动力市场招聘,工厂就不会出现使用童工的问题,小芦也就明确了用工主体,不至于造成小芦先起诉周某再起诉吴某的曲折历程;其次是用工时间短,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厂也没有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单等证明其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现在小芦既然已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就只能由法院来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