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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给报工伤自己申报也有效

2008-02-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来自安徽的吴先生在北京一家公司打工,去年11月份,他在工作中右手不慎被砸伤,其中无名指被截掉了一节。当时,公司只给他掏了医疗费,其他补偿一点儿没给。

  今年春节回家过年时,他的一位朋友到他家串门儿,得知他少了一节手指头,忙问他公司给他报没报工伤。他说他不懂什么是“工伤”,公司也没有跟他提起过“工伤”二字。这位朋友告诉他,公司应该给他报工伤,他应该得到一笔伤残补助金。

  听了朋友这么一说,吴先生越来越感到自己亏得慌。日前,当他从老家返京来上班的第一天,就给本报打来了咨询热线。他问:他是去年11月份出的工伤,到现在已经3个多月了,还能不能申报工伤?如果能申报,公司不给申报,他该咋办?

  就吴先生遇到的问题,记者向有关律师进行了咨询。律师认为,根据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另外,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也就是说,职工发生了事故伤害后,在企业不同意申报也不给签字、盖公章的情况下,职工直接申报照样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