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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合理确定工伤费率

2008-03-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工伤保险制度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在实践工作中,随着工伤保险覆盖面扩大,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有些政策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地方慢慢显露出来,尤其是企业缴费费率不平衡、差距过小的问题较突出,具体讲就是费率档次太少,划分粗略,过于笼统,未能使参保单位风险与缴费直接挂钩,即存在权利义务的失衡,费率未能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杠杆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伤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
行业费率档次较少

  目前《条例》规定:各行业根据风险程度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低风险行业,差别费率为0.5%,二类中等风险行业,费率为1%,三类高风险行业,费率为2%,加上浮动费率在我国可用的行业费率共有3类11个费率档次。

  费率与行业风险相关性不强,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机制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

  风险等级不同的行业处在同一风险等级,存在不合理性。先看低风险所列举的行业:银行业、零售业、城市公共交通业等,他们存在的风险显然差别较大;再看中等风险的行业:体育、娱乐业、电力的生产、运输业、橡胶制品业等行业风险悬殊较大;高风险行业列举的化学制品制造业、采掘业等行业风险不同却处同一风险等级。

  高风险行业费率偏低。按现行政策,高风险行业费率最高为3%,是低风险行业费率的6倍,而据统计,风险较高的采掘业与风险较低的金融业事故率之比近1400∶1,远远高于6倍。这样形成了“低投入高保险”模式,权利义务不对等。这就造成高风险行业费率低,投入过少、事故多、受益过大现象,潜在地威胁着工伤保险基金,为工伤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埋下了隐患。

  现行行业分类表中列举行业不够全,差别费率档次少,与工作实际有些脱节。随着事业单位的参保,覆盖面的扩大,有些参保单位找不到明确的费率依据,往往找一项沾边的行业,就低避高参保,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难度,造成了基金损失。费率档次少,很难真实反映各类行业企业的风险。例如,制药业、油漆业、部分事业单位其费率如何确定?无明确规定。前两行业按照现在分类应同属于三类中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费率均为2%,实际二者风险不同,相关业主多有抱怨,而且还与橡胶、塑料制品业等相关的化学制品业攀比。

  工伤费率机制尚需完善

  合理确定工伤费率,应采取如下措施。要坚持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时时确保费率与单位风险紧密相关,让费率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为此,首先要建立科学的完善的差别费率机制,杜绝出现不同风险等级的单位处于同一费率档次的不合理现象。行业风险等级要划分详细,行业差别费率要增多。虽然已有浮动费率,但操作起来相当费事,而且主要针对高风险行业,未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很大作用。进一步完善差别费率机制,在现有的“行业风险分类表”基础上细化,目前政策要求所有企、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所列举行业都要囊括其中,包括的行业要详细、全面,差别费率也要增多,基本做到行业风险与缴费费率一一对应,不能模棱两可,不要有弹性。让所有参保单位,无论风险高或低,根据行业风险分类表不仅自己能确定缴费费率,而且认为科学、合理,这样执行起来直接方便,会大大增加单位参保的积极性,提高经办机构的工作效率,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比如制药业、油漆业等行业都要加入,把工伤保险之路建得更宽修得更平,为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扫清障碍,这也是工伤保险工作中基础的基础。

  其次,提高高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权利义务对等起来。现行政策中,三类高风险行业差别费率偏低,都要适当提高,尤其是采矿业的费率。根据国际经验应提高到8%。作为用人单位都追求利润最大化,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只有提高费率,增大缴费额,让他觉得投入安全生产划得来,才能让其足够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工伤预防工作是工伤保险工作的根本,是企业生产的生命线,要彻底解决企业主安全意识不强,过分追逐经济利益而不愿进行安全投入的问题,就必须扭转业主淡漠的安全意识,形成“高风险高投入高保险”的正常模式。还要把降低事故率,作为各有关部门的任务考核目标。

  再次,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率浮动机制,达到的标准为:让其因发生事故而提高的缴费额大于安全生产的投入,让业主主观上害怕发生事故。工伤保险费率要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事故率高的提高费率,事故率低的降低费率。目前有4个浮动费率档次,费率差距依然较小,应适当增加费率浮动空间,尤其是适当增加风险大的行业的浮动空间,有效发挥浮动费率对用人单位的制约和激励作用。建议:一类中增加一个下浮档、上浮档,即80%、120%,三类中增加两个上浮档200%、300%。这样,费率最低者为0.4%,最高者为6%左右,增大了费率的浮动幅度,强化了费率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的积极作用。

  费率机制亟须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地推进工伤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变被动补偿为积极预防,为工伤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使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