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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渠道落实工伤预防优先原则

2008-03-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参保、预防和待遇落实是工伤保险管理的三大重点。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许多偏差,社保部门的工作重点往往是放在工伤保险征缴上,用人单位则关心工伤待遇的落实,“工伤预防优先”的基本原则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笔者认为,提高工伤预防能力,应当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奏效。

  首先,要坚持预防第一。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是工伤保险的目的之一,工伤预防功能的体现是工伤保险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国家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业务部门辛辛苦苦调查、认定、兑现待遇,其根本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减轻工伤职工本人及其家庭的伤害和负担。但这只是“减轻”,并没有全部减去,工伤保险不是为了补偿,而是为了不补偿。在这方面,实施工伤保险120年的德国有成功的经验,德国在社会保险法典中规定: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机构首要的使命和任务。特别提出“先预防,后康复;先康复,后补偿”的工作原则。如果我们在完成工伤保险征缴工作之后,再切实抓好工伤预防,让职工远离工伤,避免伤害,那将是任何补偿都比不了的。

  其次,要完善机构职能,规范法规。应设立专门的工伤预防科室,配备专职人员,不能只侧重于管理,忙于征缴、认定和待遇补偿三点一线,应当把重心转移到工伤预防上来,以预防为主。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法》中的相关内容,制定并实施专门的工伤预防法规。在这方面已经有了一些成功的做法,如《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应当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级在工伤预防中的职责,规范用人单位的预防行为,强制职工依法预防,从严预防,不留工伤预防盲区。

  第三,强化对企业和职工的工伤预防培训。加强工伤预防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赋予企业和职工职责。企业是工伤预防的具体组织者,职工是工伤预防的实践者和受益人。工伤预防的所有政策和措施,只有落实到每个企业和职工,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达到预防目的。因此,要通过多种形式,天天讲,班班练,反复对企业干部和职工进行系统的工伤预防知识教育,强化预防技能培训。还要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业务不熟练的,不能上岗,操作不规范的,不能顶岗。不但要让他们深刻领会工伤预防的意义,认真落实预防措施,履行预防义务,而且要让他们熟知每个细节,准确预测和极早发现可能发生的事故,确保能通过正确操作进行自救和互救,达到规避风险,减轻和防止伤害的目的。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定期为职工查体的次数,严防职业病危害。

  第四,完善激励机制。企业为每个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应尽的义务,发生不发生工伤不能与缴费相联系。决不能因为参加了工伤保险,就放松工伤预防的警惕性。工伤预防制度,不但应该奖励积极参保并长期保持零工伤的单位,而且要加大对工伤多发企业的约束,追究有关责任人,实行浮动费率,提高多发工伤单位的缴费比例。同时,还应适当提高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的比例,用刚性原则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与工伤预防,积极实施预防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