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同时要求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根据条例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制度作出了规定,使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维护,有了制度保障。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主体,理顺了体制。二是明确了工伤的范围,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情形首次有了明确规定。三是明确了伤残等级标淮,统一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执行。四是明确了待遇标准,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职工有了具体的医疗待遇、伤残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以及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抚恤等方面的待遇标准。五是明确了经费渠道,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六是明确了法律救济渠道,规定发生工伤争议后职工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渠道解决。
为切实贯彻实施《通知》,当前,劳动保障部门正在进行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认真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启动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的基本精神,进行调查摸底,摸清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数和人员数、以往因工伤亡人员的情况。同时,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二是全力推进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参保和工伤职工权益维护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通过文章、访谈、专栏、专题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伤保险法规政策的工作。
企业改制不该忽视因工伤残的职工
「案例」
宋某是某建筑公司职工。2001年该公司采取通过经营者融资收购与职工持股计划相结合的方式,在妥善安置企业职工、承担企业全部债权债务的基础上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宋某按公司改制方案一次性领取安置费,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同时,宋某向公司提出:因1962年因工受伤,伤残等级8级,请求给予适当补偿。公司以本人自愿申请领取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和改制的相关文件中未涉及工伤补偿问题为由拒付。为此,宋某向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求公正处理,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无奈,宋某以该公司为被诉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按工伤的相关文件给予适当的补偿。宋某认为: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没有考虑因工伤残职工的实际情况,而与身体健康的职工等同的标准领取安置费,不合理也不合法,侵害了因工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建筑公司坚持说:有关企业改制的文件中,没有涉及工伤职工如何处理,故应该理解为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除领取安置费外,不应有其他任何补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取证,调解未果,依法裁决该公司除安置费外,向宋某一次性支付适当的医疗补助费。
「评析」
《劳动法》实施后,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为有效维护因工致残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企业中因工致残职工是特殊群体,一般情况下企业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本人书面申请、企业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则应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关的待遇。由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使一个经营正常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允许一部分在职职工领取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因致残职工也有选择“走”与“留”的权利。宋某经过权衡利弊,选择了申请领取安置费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得到公司认同,所领取的安置费可视为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有关文件规定,宋某作为8级伤残职工还应领取适当数额的医疗补助金。如果该公司仅仅因为改制文件中除了安置费外未涉及其他费用而拒绝支付工伤的相关补偿,有失公平。不仅侵害了因工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不利于社会稳定。
醉酒更夫死在工作岗位上能否认定工伤
案例:2004年某天约20点30分,某单位更夫在工作时间饮酒后上班,该单位两名职工发现更夫躺在单位大门木栅栏前地上,打着呼噜,浑身酒气,招呼不醒。俩人将更夫抬到更夫室炕上,随后俩人走开。第二天早6点30分,该单位另一名职工去更夫室内取暖,发现更夫躺在炕上身体僵硬已死,速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经现场勘察,排除自杀、他杀,一氧化碳中毒。为了进一步弄清更夫的死亡原因,公安部门需要对尸体解剖,更夫家属不同意对尸体解剖。随后该家属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该更夫死亡以后,单位认为更夫是醉酒导致死亡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了充分的材料证明。一是全厂的大部分职工了解该更夫爱喝酒,每天必喝,一喝必醉。不喝酒时连烟都点不着;二是在更夫死亡的当天晚上,又有本厂两名职工亲眼所见,证明其喝酒。
评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章第十四条,该更夫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死亡,但是否因醉酒导致死亡是认定工伤关键的一个环节。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取证和该单位提供的材料,以及该更夫家属不配合公安部门的工作。无法掌握该更夫死亡的真正原因。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了暂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