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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新政策解读

2008-03-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建筑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这里说的建筑业农民工是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具有北京市或外地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企业招聘的农村从业人员。

  资金筹措

  根据此次《通知》中的要求,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办理开工手续前一次性拨付到建筑项目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然后由总承包企业将这笔工伤保险费用提前一次性缴纳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完毕后,劳动保障部门会出具一份《社保登记证》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

  亮点一:

  参保不再按人头计算

  此次新政策的一大变化就是,对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进行了简化。建设项目中的施工队伍随着工程的进度不断变化,而一个工程每个月的农民工人数又不尽相同,为了使工伤保险缴费更适应建筑业的用工特点,《通知》对建筑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方式进行了改革,将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这样一来,只要总承包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在整个施工工期内,所有在该项目施工的农民工即为全部参保,一些刚进场工作、还未来得及申报人员信息的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只要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样按参保农民工对待。外地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如果在注册地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在京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后同样按参保人员对待。

  亮点二:

  建筑企业取得

  《社保登记证》后才许开工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注明建设项目名称和总承包单位名称的《社保登记证》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及证明,不提交上述材料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当将建设项目整个工期施工的所有企业需给农民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拨付给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后才可以开工。

  亮点三: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的农民工

  享受终身保障

  没有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1-4级工伤农民工和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工伤待遇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的限制,由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持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建筑业工伤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社会化发放管理手续,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5-10级和未达到等级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有效;如果工伤农民工随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转入到北京市其他参保建设项目的,需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继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