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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益社会工作中受伤的工伤待遇

2008-03-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由]

  申诉人:沈某,男,31岁,某市运输公司司机。

  被诉人:某市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市运输公司经理。

  1995年7月28日,申诉人沈某住院治疗终结,向某市运输公司要求因自己协助交警抢救伤员受伤而享受工伤待遇。单位不同意。沈于次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明:1995年5月17日,某市运输公司开往某县的班车司机沈某在途中遭遇车祸,沈某下车协助现场的执勤交通警察抢救伤员时被另一辆东风牌卡车撞为脑挫裂,颅内血肿,脾破,进行了脾切除手术等治疗,共花费住院等医疗费用计15,386.47元。7月28日沈某出院,当天下午就到公司办公室找到经理邓某,讲明情况,请求公司按照因工负伤给予工伤待遇。邓某表示公司效益不好,医疗费不能交。不同意按工伤处理,给予工伤待遇。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沈某负伤,发生的地点不在工作岗位,算不算工伤。如果算是工伤,那么公司就不能以单位效益不好为由不支付工伤待遇。沈某在上班途中帮助处理事故时,被撞成重伤,虽不在岗位上,但却是在为社会做好事的现场。劳动部[1963]17号文第二项规定:在从事对社会有利的工作情况下伤亡的,应享受工伤待遇。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1964)54号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如抢救、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负伤、残废或者死亡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根据以上规定,沈某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仲裁结果]

  1.被诉人一次性报销申诉人医疗费15386.47元;

  2.被诉人同意将申诉人负伤做工伤处理,并上报办理工伤证明手续。

  [经验教训]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倡导一心为公的社会公德,鼓励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弘扬正义。树立先进,激励众人。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尤其要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从制度上保证那些为社会为人民做出贡献的人享受合法权益。本案申诉人沈某在车祸现场协助交警抢救伤员,帮助清理事故现场,使伤员尽快得到医治,他的做法是对社会有利的。在此情况下,他被其它车辆撞伤,按以上国家的规定,经过有关部门鉴定,他应该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