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你好,我是北京某商场的一名营业员。2007年8月3日早上7点半左右,我与平日一样乘36路公交车去单位上班。当公交车以均速行驶时,一辆自行车忽然横穿马路,公交车紧急刹车,避免了相撞事故的发生。但是当时我是站着的,由于惯性作用身体前倾,手没抓牢,脚没站稳而摔倒。该公交车上的售票员将我送往医院,经检查发现我右踝骨骨折,我打电话联系了交通部门。交通部门调查了当时车上的乘客、司机、售票员后,为双方划分了责任,并出具了因紧急刹车造成乘客的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认定书。请问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北京 王芳
王芳同志:
你上述提到的工伤认定问题焦点是该事故是否为机动车事故。《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公安部令第70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此交通事故的概念与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交通事故概念相比有了明显的变化:交通事故不仅是由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并且规定了“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从上面关于交通事故的定义可以看出你所乘坐的36路公交车因意外紧急刹车造成了你的人身伤害,并且该车辆是机动车,此交通事故应属于机动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就是机动车事故。因此虽然你所乘坐的公交车未发生实际上的物质损失、车身的实际接触损毁,但却遭成了乘客的人身损失,造成了你的右踝骨骨折。而且交通部门对此起机动车所造成的伤害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这次机动车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是发生在上班途中,因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予以认定工伤。
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