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安徽某电脑公司的一名职工,因公司与一公园毗邻,一些员工在上下班时常常为抄近路借道公园。我公司上下班实行打卡制度。2004年8月,我公司使用的打卡机出现了故障,每天只能由值班人员调整到一个固定时间进行打卡。某天下午,值班人员提前5分钟将打卡时间调整到下班时间,我像往常一样下班后打卡,并抄公园近道回家。当我刚出公园拐上公路时,被一辆汽车撞伤。请问:我在此情况下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安徽蚌埠 别玉强
别玉强同志:
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你是在打卡后下班的,符合公司的下班制度规定,应认为你已经履行了公司的有关规定,你的下班行为是成立的;你下班时候抄近道的行为,从一般社会认识来看,是允许的,该路途应属于上下班途中。故你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汽车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