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经理是一家城镇私营企业的老板,《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后,他指示人事部门给8个部门经理办理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统筹的手续,而对其他30名职工却未办理参保手续。当其他职工就此问题提出异议时,王经理回答,今年就办这几个人的。大家好好干,等明年公司效益更好些,再给其他人办理参保手续。王经理这样做对吗?其他职工应采取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评析]
王经理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因为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按照1 9 9 9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 5 9号令)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都覆盖了城镇私营企业。也就是说,王经理所在的企业是法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规定,缴费单位来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当职工发现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侵犯了自己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时,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单位的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义务。
(摘自:《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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