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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不能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2004-07-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
   魏某曾在北京一家毛纺厂工作了20年,近几年单位效益一直不好。2002年5月,在企业改制期间,经协商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成为了一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于孩子上大学,加之公婆生病住院,家里欠下几万元外债,生活拮据。2002年10月,在亲戚的介绍下,魏某到北京通州区一家服装厂做工。由于经常加班加点,节假日也不休息,所以无法按规定每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2003年“五一”长假后,她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领在此期间的失业保险金。当经办人员询问半年来她为何未按月来领取时,她担心被停发失业保险金,谎称自己回老家伺候生病的母亲去了。经办人员告知,对她的陈述进行核实后,再给她发放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向居委会、街道等有关部门核实,发现魏某已经重新就业,决定从2002年10月起,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魏某认为自己家庭生活困难,需要失业保险金贴补家用。而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对自己20年工龄的补偿,经办机构作出停发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改自己余下的失业保险金。那么她的要求合法吗?

[评析]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魏某属于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因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出停发她的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决定是正确合法的。
    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赋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当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他(她)就不再属于失业人员,其获得的高于失业保险金水平的工资收入可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停发失业保险金和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也是有法可依的。
   那么,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能否要求一次性领取自己应该领取的全部失业保险金呢?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这里的“按月发放”有两个含义,一是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指每月的应发数额;二是失业保险金每月发放一次。
    《失业保险条例》之所以将失业保险金规定为按月发放,是为了加强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工作的联系。实行按月发放,可有助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了解失业人员的情况,并与就业服务机构联系,使其根据失业人员的不同情况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魏某重新就业后,已经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提出一次性领取余下的失业保险金更是于法无据。像魏某这样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或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摘自:《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