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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004-07-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是因为职工发生工伤与用人单位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保证职工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的义务和职责,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情况是,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自己的病情稳定,实际造成的损害影响了劳动能力,并且用人单位没有及时提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认定决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约法规、政策,确定职工受伤或者患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的书面决定。条例第十四、十五条对职工的负伤、致残、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范围做了具体的规定。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到工伤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过程中,由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态、治疗情况等资料。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据此审查负伤职工的伤情是否处于稳定状态,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摘自:《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