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王某,男,28岁,某建筑工程公司临时工。
被诉人:某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经理。
1996年10月17日被诉方拒不支付申诉方住院期间治疗费及工资,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方王某于96年7月9日在被诉方承建的住宅楼做搬运工作,96年8月7日在搬运暖气片时,不慎将脚砸伤。住院治疗期间,被诉方只支付800元医疗费,就不理不睬了。
[分析意见]
仲裁庭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程序中能否适用部份裁决问题的复函》①(劳办发〈1994〉391号)中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仲裁结果]
仲裁庭裁决:
1、被诉方在本裁决生效后2日内,支付申诉方急需的医疗费800元。
2、被诉方支付申诉方住院期工资945元。
[经验教训]
这是一起不支付医疗费引起的劳动争议。
1、本案发生时间96年7月9日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②。自96年10月1日起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就要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③。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医疗期间的工资照发。因此,本案的申诉方只要确定为工伤,其医疗费也应由承担。
3、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适用先行给支付的裁决,是对职工因工负伤,企业又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上一篇:“特殊职工”工伤后如何维权
下一篇:职工因工负伤后待遇不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