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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须知

2008-03-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申请条件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单位在向省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伤亡前12个月的《养老保险对帐单》;

  5、《死亡证明》;

  6、门诊病历复印件;

  7、医药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8、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供养证明、生存证明或在校就读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二)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单位在向省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4、《护理等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养老保险对帐单》;

  7、门诊病历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

  8、医药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9、《领取伤残津贴申请表》(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者填写);

  10、《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申请书》(仅限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

  (三)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单位在向省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因工下落不明前12个月的《养老保险对帐单》;

  5、下落不明职工供养亲属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供养证明、生存证明或在校就读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四)申报辅助器具费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安装、配置、维修、更换康复器具《建议书》;

  6、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同意证明;

  7、费用发票。

  (五)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单位在向省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批准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

  5、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6、门诊病历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

  7、医药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六)因工下落不明者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单位应按因工死亡的要求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因工下落不明职工重新出现的,单位应及时向省社保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负责退还已发放的待遇。

  二、工伤保险待遇审理程序

  (一)医疗保险部工作人员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将当场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对已参加省直工伤保险,且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场受理,发给《受理回执》。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参加省属工伤保险的;

  2、未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批准证明的;

  3、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

  4、未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擅自安装、配置、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

  5、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三)医疗保险部在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经办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核定其各项待遇。

  (四)单位经办人持《受理回执》在约定的时间到医疗保险部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五)单位或申请人如果对省社保局核定的待遇有疑问,应及时向省社保局提出。确实有误者,可申请重核。

  三、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程序

  (一)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的当月,省社保局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拨到单位,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二)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般每年7月调整一次。工伤待遇需要调整时,省社保局将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对符合条件的领取工伤长期待遇人员的待遇进行核定,打印《工伤长期待遇调整通知单》,通过单位发给享受待遇人员。

  (三)领取伤残津贴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应当在每年6月和12月的20日前向省社保局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领取伤残津贴者可由用人单位出具,在校学生要提供就读证明),才能继续领取待遇。逾期不能提供者,省社保局将从下一个月起暂停发放有关待遇,待补报资料后确认符合继续享受待遇的,予以补发。

  (四)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单位应及时向省社保局报告。逾期不报的,单位负责追回多领的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