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申诉人刘某是被诉人广州市某快餐馆的正式职工。1996年5月30日,申诉人在操作绞肉机时违反工作规程,未使用保护盖,造成申诉人左手中指和环指被机器打掉。事后,被诉人将申诉人送往医院治疗,但未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此次工伤事故。1996年6月19日,申诉人医疗终结后,向主管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投诉,经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确认为因工负伤。同年9月27日,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残废。但被诉人以申诉人是蓄意违章而负伤为由,只支付了申诉人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工资待遇,而不同意给予申诉人享受因工负伤致残的有关工伤保 险待遇。申诉人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诉人虽然是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负伤,但已经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确认为因工负伤,被诉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申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裁决:被诉人应支付申诉人一次性残废补偿金6800元和一次性工伤补偿金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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