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鉴定的种类较多,具体有下列类型:
一、劳动能力鉴定,分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鉴定,其中对于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应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加以明确,如果结论中未注明的,不予以支付生活护理费.
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旧伤复发的确认;
(五)工伤与非工伤的界定;
(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七)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对工伤鉴定的管辖分工问题,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该项鉴定必须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辅助器具的类型和费用标准由市鉴确定,如果工伤职工自行选择的超过该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旧伤复发的确认;
(五)工伤与非工伤的界定;
(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涉及抚恤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问题)
(七)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指本规定范围以外的部门或者单位提出的委托,包括司法机关\民政部门等委托的.)
此外,根据该规定,对于患职业病的职工和跨省市流动作业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上述两种类型的工伤认定同样是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
综上,关于工伤鉴定问题的管辖问题,可以做如下总结: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患职业病的职工和跨省市、流动性作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负责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负责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再次提出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
其他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对工伤鉴定结论的异议:
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为两级鉴定终结制.
工伤职工对区县级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直接做出的初次鉴定结论,职工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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