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工伤保险政策八项要点

2008-04-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原用人单位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到现用人单位从事临时劳动,现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临时劳动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现单位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用人单位没有为从事临时劳动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事临时劳动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现用人单位负担。

  3、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的衔接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再次发生工伤应如何处理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其伤残等级高于前次伤残等级的,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标准按照新鉴定的伤残等级待遇标准支付,并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5、涉及民事赔偿的有关问题

  职工因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职工因为工作原因遭受其他伤害事故涉及民事赔偿的,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对于自行协商处理伤害赔偿事宜并且当事人明确放弃工伤赔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6、退休返聘人员不适用工伤保险政策

  退休人员返聘后,在工作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政策。

  7、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认定

  对于职工在上下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的事实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关道路交通规定情形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8、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如何处理

  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