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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死亡案件保险公司该赔吗?

2004-07-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
    2004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是自2004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2004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公司这么做合法吗?
    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弄清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期间开始和保险责任期间开始的关系。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情形时开始生效。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期间,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在保险实务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一致的,但二者在有些情况下是不一致的。
    其一,追溯保险,即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某一个时点,也就是保险公司对于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也要承担保险责任,此种情形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
    其二,观察期间的规定,一般是合同生效若干日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保险贵任。即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此种情形多适用于健康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责任期间,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贵任。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才是被保险人真正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时间。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该时间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以前某一个时点,也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后的某一个时点。
    本案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于2004年5月1日,所以,保险公司对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是合法的。   (贺旭)
  (摘自:《中国安全生产报》200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