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工作时间身体不适,顺德一机械厂工人王某请假回家休养,却于次日病亡,这一情况能否视同工伤引起各方争议。两年半时间里,此案几经反复,劳动局先驳回,又认可视同工伤,企业不服又将劳动局告上法庭,日前,经佛山中院终审,驳回该企业上诉,认定该情况应视同工伤。
摇摆不定的工伤认定
2004年6月30日16时10分左右,王某忽然感到身体不适、头晕,于是以口头方式向公司主管请假,在得到批准后,王某便离开公司。当天17时30分左右,王某晕倒在工友出租屋中,经送顺德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于次日17时30分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合并呼吸循环衰竭。
其后,王某的养女向佛山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局于2004年9月30日认定,王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认定为视同工伤。王某养女不服,向佛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5年1月13日,佛山市政府维持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
王某养女于2005年2月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佛山中院终审,劳动局原《工伤认定书》被撤销,法院责令市劳动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2005年11月17日,佛山市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王某的死亡是工伤。厂方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今年初,省劳动厅维持了该《工伤认定书》。该机械厂于今年6月1日提起诉讼。在一审法院未得支持,遂上诉至佛山中院。
[分析]
病假至病亡为完整过程
佛山中院认为,王某因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而死亡,且其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即已出现身体不适等症状。市劳动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认定王某的死亡为视同工伤,法院予以确认。王某在工作岗位上出现疾病现象而进一步发展至抢救无效死亡是一个完整的病发过程,应认定为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