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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虽过期 用人单位仍需担责

2008-04-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情]

  2005年4月24日,朱祥林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绞伤右臂,造成七级伤残。海宁市华佳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了朱祥林治疗所需的医疗费,并支付了朱祥林2005年5月至今年3月的工资,但未支付其他工作待遇。今年3月、4月,朱祥林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因超过申请期限未被受理。朱祥林依法提起诉讼后,被告认为,朱祥林已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请求法院驳回朱祥林的诉讼请求。

  [结果]

  法院认为,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朱祥林朱祥林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据此剥夺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