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1.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
2.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工的康复;
3.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二、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国际上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基本奉行“无责任补偿”原则、补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原则、保障与补偿相结合的原则、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1)实行“无责任补偿”的原则是基于“职业风险理论”。在生产过程中,职工遭受职业伤害的风险总是存在,具有不可避免性。
(2)补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原则是补偿从事职业性生产工作过程中遭受到工亡、伤致残后的收入损失。
(3)保障与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工伤补偿性质属“经济损失补偿”,包括保障与补偿两个方面。
(4)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体现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运用工伤保险的机制促进工伤预防,不仅是减少基金支出的需要,更是工伤保险积极意义所在。从被动补偿走向积极预防,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三、什么是工伤?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工作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以及因此造成的死亡。
工伤保险是国家针对工伤风险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一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二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三是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四、工伤保险中,用人单位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1、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2、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
3、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4、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
5、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
6、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有以下权利:
1、在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费用和待遇。
2、举报监督的权利。
3、对工伤认定受理或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工伤保险中,职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条例》规定了职工的基本权利:
1、按《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
3、举报监督的权利。
4、对工伤认定受理或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条例》规定了职工承担相应义务:
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
2、发生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
3、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六、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作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七、哪些情况视为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八、哪些情形不得认定工伤? 答:(1)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
(2)醉酒导致行为失控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什么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答:职工为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段时间虽然不是职工的工作时间,但是,在这段时间内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因此,条例规定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衣物和工具等。
十、什么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答:“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十一、什么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答:这里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的工作。这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
十二、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答: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条例》具体规定了七种受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其中职业病是指国家列入职业病名单中的疾病。同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是,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诊断为职业病后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职工或者其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工伤申请的材料,需要补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材料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三、如何进行工伤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全市唯一有权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诊治工伤(职业病)的病历(有效复印件)、检查检验等诊疗资料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