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是浙江温州的一家大型服装生产单位,2004年1月开始申报参加工伤保险,但一直未缴费,2004年12月份一次性补缴了全年的工伤保险费用。2004年6月,我单位发生了一起工伤事故,社保机构认为我单位是在12月份才参加统筹的,不同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样对吗?
浙江温州 张丽
张丽女士:
现实生活中有种看法:“既然让我补缴了,那就应当把已经补缴费期间发生的事故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这种想法可以理解,但并不正确。参保的主要标志是缴费,没有缴费不能认为已经参保。补缴费与正常参保缴费也是有区别的,两者不能完全等同。工伤保险保的是用人单位的事故风险。如果用人单位都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才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只要把前面的费用补缴了,已经发生的工伤事故也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这就和工伤保险保事故风险的基本理念不相符合了。工伤保险基金也将无法使大家享受,因为做的都是“赔本的生意”,未能发挥互助共济的功能。从另一个角度说,补缴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有些时候用人单位还要支付滞纳金,甚至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规的规定,补费还是不补,并不是用人单位的自由。有些地方规定,发生工伤事故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参加工伤保险的,对以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指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样的规定可以更好地保护职工的权益,也有利于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因此如果地方上有这样的规定,则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可以享受一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的,则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要注意的是,参加工伤保险(已经交费)后,又欠缴工伤保险费的,补缴欠费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根据之前就没有参保而补缴费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不同,这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达一
上一篇:怎样认定醉酒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下一篇:工作中中毒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