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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工伤保险改革探索

2008-04-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多元化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河北省的工伤保险制度从1988年开始试点,政策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特别是1996年8月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以后,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省内各市的工伤保险试点办法进行了规范,都统一到原劳动部《试行办法》和省《实施细则》上来,以改过去“各自为政”及工伤待遇偏低的弊端。使全省工伤保险实现了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待遇标准。截至2000年12月,在河北省144个县(市)中,有116个县(市)实现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其中邯郸和承德两个市实行了市级统筹。从根本上解决了企业工伤事故处理难、工伤职工待遇低的问题。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了同等的外部环境,也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受到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欢迎。

  我们在制定河北省《实施细则》中,注重调查研究并积极探索,心系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力争使工伤保险的政策更加完善合理。我们依据省内各市多年来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积累的经验,经过集思广益,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征得原劳动部有关领导的同意,对原劳动部《试行办法》中关于发放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范围和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基数问题,在河北省的《实施细则》中做了切合省内实际的修改和补充。即,在《实施细则》中规定:无论是1996年10月1日之后,还是1996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均按原劳动部《试行办法》规定发给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关于发放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的基数问题,一律按发放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此项补充规定,我们认为较《试行办法》中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按伤残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的规定更趋于合理和有利于化解矛盾,也有利于评残工作的开展。我们理解,这样做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和优点:

  1.从政策上充分体现出公平的原则。河北省的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工作起步较早,1993年全省就开始按原劳动部颁布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对建国以来的工伤与职业病职工评定了伤残等级,当时伤残等级评定后从政策规定上没有任何待遇。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的《试行办法》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后,按不同级别分别发给6~24个月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原劳动部的《试行办法》从199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但对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从何时执行没有明确。如果按原劳动部《试行办法》实施之日为界,1996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1~10级工伤职工不能按原劳动部《试行办法》和省《实施细则》规定享受待遇,而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评定了伤残等级的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从《试行办法》中有关工伤职工的待遇方面看,5~10级的工伤职工基本上就只有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1996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工伤职工,连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也没有,那么这部分人如果向我们提出评了伤残等级仍然没有待遇,让我们评残干什么?我们是不好说服这部分工伤职工的。很显然,这就人为地造成了待遇不平等和不稳定的因素,在执行过程中易出现矛盾和争议。

  2.原劳动部《试行办法》中规定发放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而河北省的《实施细则》中将发放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的基数改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我们认为这样修改比较合理,因为企业之间,同一企业职工之间的本人工资都是不一样的,如果以本人工资作为发放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的基数,就会出现在同一企业内部由于每人的工资不同,虽评为同等伤残等级,但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同。不同企业间由于工资差别很大,如有的县属企业本人月工资不足200元,可有的省部属效益好的企业本人月工资在2000元左右,同样的伤残等级,可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相差悬殊,使工伤职工难以理解和接受。

  3.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基数不易操作。因过去发生过的一些旧工伤,当时都没有评定伤残等级,有的也不是在现所在单位工作发生的工伤,事过多年,每个人的工资情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果现在评残后,以本人工资作基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以该同志受伤前的本人工资作基数呢?还是以评残后的本人工资作基数呢?或者以兑现待遇时本人工资作基数呢?等等。本人工资干变万化,操作起来就很难掌握。

  4.以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基数,可以促使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尽早地给工伤职工发放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待遇,使工伤职工及时得到应有的补偿,以缓解或平息因致残造成的心理伤害。因为文件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给工伤职工发放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及其他相应待遇。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及时给工伤职工发放相应待遇,有意或无意拖延,凭借全省职工平均工资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年提高的显著特点和经济杠杆作用,对那些给伤残职工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时间越晚,其所承担的补助金数额就越大。可见,以此机制促使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尽快地给工伤职工发放工伤保险待遇,实践证明效果是很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