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赖工伤不行了
2008-04-2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案例] 2004年6月份,大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劳动者因主张工伤待遇而申请仲裁的案件。案件本身很简单,但案件折射出来的社会现象却值得人们深思。
王某系A企业职工,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3年9月,王某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发生事故后,A企业积极配合医院治疗并及时支付各种医疗费用及王某的原工资待遇。2003年11月底,王某的伤口基本愈合,可以出院了,其亲属向厂方提出“私了”,但因条件太高没有达成协议。于是这些亲属就告诉王某:反正是工伤,一切费用都由厂里出,厂里不答应条件,咱就不出院,看他怎么办。于是,王某转入康复治疗室治疗直至出院,时间长达九个多月,共拖欠医院各种费用达一万余元。因医院一直要求王某结清欠款,王某在与企业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大港区仲裁委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A企业结清医院的欠款,支付二次手术费用,并落实各项工伤待遇。
A企业见王某第一次治疗基本结束,就要求其出院疗养,待条件成熟时再做二次手术,但遭到王某的拒绝。A企业见协商不通,就于2003年12月初停止支付王某的各种费用。
2004年2月份,经王某申请,大港区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其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并确认其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前期为四个月,期满后又延长了两个月),2004年3月底,停工留薪期满;王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再没有申请延长。
仲裁委受理此案后,首先要求A企业结算拖欠医院的医疗费用,在医生同意的前提下出院;同时与王某协商做二次手术,负担二次手术的全部费用。A企业到医院结清了全部欠款,医院也让王某出了院。这时如果王某能退一步,还有可调解的余地,但王某依然固持已见,一意孤行。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仲裁委依法制作了裁决书:1.A企业负担王某二次手术的费用。2.按停工留薪期计算企业应支付的工资、营养费和必要的护理费用。3.王某治疗工伤所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核销。
[分析] 1、以前对工伤的医疗期只有原则上的规定,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18条:“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虽然这里也提到了工伤医疗期,但没有具体确定医疗期的办法,致使有些职工虽然工伤治疗已经结束,但仍长期赖在医院或家中不上班,继续享受工伤待遇,企业对此也没有办法。这次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停工留薪期,我市还相应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津劳办[2003]449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这里就明确了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伤医疗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超过停工留薪期后各种待遇都不支付。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里明确规定了治疗工伤的费用必须符合各项标准和规定,对于超出规定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虽然A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但王某在治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参照上述规定由A企业核销。经有关部门审核,王某自停工留薪期满至出院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约四千元都要由王某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