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公司是一建筑工程公司,现甲将一个建筑工程承包给刘某,而后刘某雇佣赵某到建筑工地干活。赵某在工地施工时,因脚手架坍塌倒地受伤。
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若是工伤,则应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分析】
赵某在刘某承包的建筑工地施工时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本案中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在确定了此情形属于工伤后,我们面临一个选择,到底应当由谁来承担赵某的工伤保险责任,是承包人刘某还是甲公司?本案中,甲公司将一工程承包给自然人刘某,伤者赵某是刘某的雇员,然而承包人刘某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虽然发包人甲公司具备用人单位资格,但赵某与甲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应当本案中的甲公司承担赵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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