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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目击证人能否认定工伤

2008-04-2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2004年6月,某单位司机在外地施工期间,因下雪停工,班长通知司机可利用这个时间保养一下车辆。该司机即在住宿地摆弄刹车管子,司机们分别在不同时间到工地对车辆进行保养,该司机在给车辆注油过程中,从车辆上滑下,感到身体疼痛难忍,于是返回住地,并由单位同志送往镇卫生院,后转院到市中心医院,经医生诊断为脾破裂。

  事情发生以后,该单位没有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该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其原因是该司机受伤时没有目击证人,不能证明该司机是因工作原因受伤。该司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向用人单位下达了举证通知,用人单位没有在有效的时间内举证,证明该司机有自杀、他杀、疾病复发的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该司机应认定为因工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