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工伤医疗款不得拖欠

2008-04-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省建设集团股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职工,在公司所承建的工地工作时,不慎被折断的钻头打伤右手腕,后经医院诊断为:右手腕腕部神经性损伤。张系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在石家庄没有亲戚,没有其它经济来源,且右手腕伤处还需继续治疗,但公司却迟迟不对张的后期治疗费用支付和答复,如果贻误治疗,后果不堪设想。在万般无奈情况下张求助于市总工会。市总工会经过审核,指派石家庄市职工法律援助团团员、蓝天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华,接受张某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由于公司系外省驻石公司,且未与张签订劳动合同,给办案增加了难度,律师在深入走访,调查取证,掌握了张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事实劳动关系和公司已在市工商局备案等大量证据后,与公司就张的问题进行了协商,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公司接受了调解,给付了张以后的治疗费用。

  分析:

  本案中公司在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时,应依照《劳动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仍然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张某与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工地工作时打伤右手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之规定,张某应当享有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公司拖欠其后期治疗费用,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