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6年4月18日早上,李某开着新买的小汽车去公司上班。车到公司附近一条街道的拐弯处,猛然发现有人正顺着人行横道过马路。李某一惊,急忙踩刹车,由于是新手,慌乱中不小心踩到了油门。李某只好猛打方向盘,汽车失去了控制,撞在路边的一棵大树上。事后,张先生被送往医院,经诊断,李某右腿骨折,花去医疗费8000多元。李某要求单位为自己申报工伤,并全额报销医药费。
分析:按照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9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受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如果认定为工伤,必须本人在事故中无责任或不负主要责任。
但是,新《工伤保险条例》放宽了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无论职工的责任大小,只要职工不存在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醉酒、自残或自杀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本案中李某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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