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借调聘用出工伤,借出单位要负责任吗

2008-04-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

  棉织厂与纺织机械厂有多年合作关系,2003年3月,棉织厂因设备查修,请纺织机械厂技术人员帮助维修。双方约定,将纺织机械厂技术员田原暂时借用给棉织厂,借用期为6个月,工资由棉织厂支付。同年9月10日,田原在维修设备时发生工伤事故,被齿轮挤伤右手,造成右手粉碎性骨折,经医院检查治疗,右手感染坏死,腕关节截肢。2004年1月出院后,田原找棉织厂支付治疗的费用和其他伤残待遇。棉织厂答复称,田原借用协议中只规定借用期间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伤保险事项,伤残费用应由原单位支付。田原又找到纺织机械厂,该厂称田原是因从事棉织厂生产工作受伤,应由棉织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支付其工伤待遇。那么,田原工伤保险待遇到底应由谁来承担呢?

  [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职工借用期间发生工伤,待遇应由谁支付问题。一般来说,职工借用期间,借用和借出单位双方应签订借用协议,对借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协议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纺织机械厂和棉织厂只对田原借用期的工资进行了约定,对工伤保险待遇没有约定,由于借调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原用人单位,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原用人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是由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