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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期限案例分析

2008-04-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

  2002年7月,在鞋厂工作的小花因诊断为职业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小花相信工厂作出赔偿的承诺,没有申请工伤认定。2003年3月小花出了院,经鉴定属九级伤残。在赔偿标准上,双方有不同意见,调解不成。小花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便提起劳动仲裁。但却被工作人员告知:申请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分析]

  工伤认定是证明劳动者工伤的重要证据,实践中,劳动者没有进行工伤认定的,劳动仲裁部门往往不受理工伤赔偿请求。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小花由于轻信工厂,在工厂没有申请工伤认定时,自己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导致申请被驳回,无法提起劳动仲裁追索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