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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工伤争议案例需注意的问题

2008-04-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随着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制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工伤保险争议案例呈逐年增加趋势。正确处理工伤争议对稳定社会秩序、依法维护当事人各方权利,促进和谐社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中碰到争议案例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适用法律问题

  工伤争议案例应适用行政法规而不应适用民法

  近年从报端经常看到,工伤赔偿官司相当部分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纠纷的。这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①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②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③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④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由此可见,在工伤认定,缴费费率,与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就协议条款履行事宜,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等方面产生的争议,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来解决。在审理解决这些争议案件时,应适用行政法律法规,而不应适用民法。

  这两年来,我局与参保单位兴隆华侨农场职工李某就其超过申报时效我局作出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一案的争议,就因为李某在诉讼起始按民事官司来起诉,一、二审法院也按民事官司来审理并作判决,导致十年之久的案件至今仍无合法结论。最近海南中院经过讨论我局提起再审申请时就明确指出:一、二审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能力鉴定争议虽然与工伤保险有关,但不适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第5号)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义:……(一)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劳动能力鉴定发生的争议,只能按再次鉴定途径来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的争议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的根本原因,在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这一主体即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性质不属于行政机关,因而作出鉴定结论这一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二、区别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问题

  (一)法律关系的区别

  发生行政争议的各方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民事纠纷的各方形成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前者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原告当事人总是行政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总是被告。由于行政法律关系原被告双方具有不平等性的特点,行政机关总是相对强势一方,行政相对人总是相对弱势一方,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规定被告不能对原告反诉。

  而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民事官司法律关系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

  (二)归责的区别

  行政官司是审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不当。其承担的法律后果是赔偿,处罚,认错赔礼,恢复原状,返还权益等。如经办机构作出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决定属于违法行为的,则应返还或恢复行政相对人应享受的社会保险权益。行政官司一般不具有公平性特征,而民事官司需要体现公平的原则,即使当事人一方没有过错,也要适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上述李某一案中,社保机构是在执行地方的社会保险法规,虽然行为没有过错,但法院可作出由社保机构支付部分待遇给李某的判决。由于适用法律错误,所得的结果免不了存在许多瑕疵,因而社保机构无法按判决执行。

  (三)待遇标准的区别

  工伤争议,如按行政法规判决,应以国家和地方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与标准来支付,没有可增可减的余地,行政官司不适用调解方式。但若按民事案件来处理可通过调解方式来解决,待遇的标准可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可多可少。另外,按民法有过错始负责任、按责论处的理论,受害职工一方往往因负有一定责任而减少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比例份额。如一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受伤,按工伤法规应是无责任赔偿全额支付不打折扣,但按民法违章者应负责任的原则,该职工得到的待遇可能会减少,因为他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前年,《海口晚报》报道有一例农民工受伤后,为解决工伤待遇问题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结果虽然胜诉了,但得到的赔偿金比按工伤保险规定金额少了近一半。

  农民工工伤赔偿的官司,我们所了解的多半是按民事官司来打,因为他们与资方的劳动关系没有得到确认。有了劳动关系,才能认定工伤,认定了工伤才能适用行政法律法规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等,否则只能按劳务关系按民事官司来解决了。《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解决这些疑难问题应是指日可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