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待业青年陈某为应聘广州某公司电工职位,到该公司接受安装光管操作考核。考核时,由于紧张且操作不熟,孙某从竹梯上跌落,造成右胫腓骨下段开放性长斜形骨折。事故发生后,公司当即送其到医院救治。医院给孙某作螺丝钉内固定术,要求其一年后回医院复查,摘除内固定物。经过3个多月的治疗,孙某已用去医疗费数万元,因而陷入困境,生活无着落。孙某认为,自己是在被考核时受伤的,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工作而受伤,应列入工伤保险范围,招考公司应支付本次和摘除内固定物所需的医疗费,并发给工伤津贴以及住院伙食费等补贴。该公司则认为,孙某是待业青年而非其职工,不应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但又不知道该怎样处理此事,只好请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解决。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人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对象是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由于孙某应招考核时,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被正式招用,未构成劳动关系,因此,这种情形的伤亡事故不宜运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而应运用民事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解决。孙某受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而应按民事伤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分析]
招工应聘者在招聘期内,由于与招聘单位没有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伤亡时不宜按《工伤保险条例》来处理,不需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企业招用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5〕153号)的规定处理,即按民事伤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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