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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上班负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2008-04-3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

  2000年10月14日,某市私营企业铸件厂民工牟建华在上夜班时,机器突然将他的左手轧了进去。老板立即派人把他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牟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皮肤裂伤,中指第二指关节脱落。4天之后,牟建华出院,铸件厂支付了牟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牟回家休息了一段时间,然后找到工厂老板要求支付在家期间的再治费,并要求赔偿,遭到拒绝。厂方的理由是:牟在当晚上班前喝了酒,且牟违规操作造成事故,导致牟建华左手无名指第一指关节、中指第一和第二关节瘫痪。

  酒后上班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该受伤职工应不应享受工伤待遇?本案先后经过劳动仲裁、诉讼直至依法强制执行,历时一年多,直到2002年元旦前夕才得到彻底解决。

  2000年12月15日,某市劳动局认定牟建华为工伤,并被该市劳动监察委员会鉴定为伤残10级。紧接着,牟建华又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于2001年3月28日裁决厂方给付牟建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2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26元、工伤津贴1545元、补发未发工资350元及其回家医治门诊费1073元,共计9220;同时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铸件厂不服,向市法院提起诉讼。厂方称,牟酒后上班且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左手被机器轧伤,工厂已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不应再承担其他费用;牟之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又依法委托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牟建华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重新鉴定,签定结论依然是伤残10级。法院通过法庭调查,对厂方诉称的牟系酒后上班的事实予以确认。经过审查,法院认为,铸件厂对牟建华的工伤认定有异议,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已依法生效,对厂方关于牟建华之伤不属工伤的异议不予采纳,厂方应对牟进行赔偿。2001年9月,市法院依法判决:牟建华与铸件厂终止劳动关系;厂方一次性给付牟建华伤残补助金3126元、就业补助金3126元、工伤津贴515元、再治费1073元,共计7840元。

  宣判后,厂方和牟建华均未上诉。但厂方没有自觉履行给付义务。2001年12月22日被法院强制执行。

  [分析]

  这起纠纷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牟建华的伤是否构成工伤?应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我国,处理职业灾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职工是否违反操作规程,只要符合工伤要件,就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牟是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上劳动受伤的,完全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

  从法庭调查查实的情况看,牟建华确实存在酒后上班的情形,厂方称牟还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形。假使酒后上班和违规操作这两种情形都存在,能否构成工伤呢?《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如果系酗酒和蓄意违章造成的职工人身伤害或死亡,就不应认定为工伤。所谓“酗酒”,就是超量饮酒引起大醉;蓄意违章,即故意的、有准备的违章。很显然,酒后上班和一般性违规操作,不属法定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