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吴某2002年9月被某机械厂招为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保障乙方(吴某)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但该机械厂并没有为吴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03年12月1日,吴某在灌装液化气钢瓶时发生火灾被烧成重伤。在治疗期间,机械厂提出与吴某签订治疗费用包干的协议,协议约定机械厂一次性付给吴某治疗费15,000元,吴某同意并在协议上签了字。后来,因治疗过程中皮肤感染,费用加大,吴某出院时,住院治疗费达28,500元,本人难以承担,要求机械厂予以报销。机械厂以事先与吴某达成协议为由推卸责任,不再报销治疗费用。该机械厂的这种做法符合政策规定吗?
[分析]
企业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理由如下:
(1)该机械厂与吴某签订的工伤医疗费用包干协议违反法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由于机械厂没有为吴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工伤保险基金不能为吴某支付有关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显然某机械厂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吴某全额报销工伤治疗医药费,而该机械厂以所签订的一次性支付医疗费15,000元的协议,拒付其余治疗费,是一种逃避责任的行为,也是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
(2)该机械厂与吴某签订的治疗费用包干协议是无效的。一是此协议与原劳动合同条款相抵触,原合同约定保障吴某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而协议条款却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约定费用一次性支付方式;二是违反国家法规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医疗费全额报销,而协议中一次性支付15,000元,显然不符合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有关规定,此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双方签字同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3)该机械厂应认真履行与吴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吴某因工负伤的全部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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