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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难点及对策

2008-05-0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随着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及《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的出台,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法规目前已经越来越完善,此举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工伤认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企业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不明确,甚至是不好操作的地方,给工伤认定和待遇的审核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一、工伤认定取证难

  一是企业不配合,调查取证难。出现了工伤事故,大部分企业能够按照政策规定及时申报进行工伤认定,但也有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隐瞒不报,甚至对抗劳动保障部门的调查取证,人为制造障碍,千方百计搪塞解脱。二是证人不配合,调查取证难。由于证人今后还要在企业工作,从自身利益考虑,部分职工不愿、也不敢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时提供证据,有的甚至按照企业的授意提供相反的证据。三是事故不能及时申报,造成取证困难。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工伤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后,企业应当在15天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天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本人或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障待遇申请。而有些企业职工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有的几个月、甚至几年以后才提出工伤认定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时过境迁,事故现场被破坏,调查取证非常困难,直接影响了工伤认定的准确性。

  二、具体条款适用难

  工伤保险有关规定都明确指出了不能认定工伤的几种情形,如犯罪、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违法等。其中有些条件比较客观,容易认定,如犯罪、自杀或自残、斗殴、违法等;但如酗酒、蓄意违章等都没有严格的标准来界定,在认定的时候就比较困难。因为适用这些条款没有具体的标准,容易在一些细节问题上产生纠纷,影响工伤的正确认定。

  三、必备条件界定难

  如工伤认定条件规定“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的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紧张”、“规定时间”、“必经路线”都是定性的概念,不是定量的标准,且以上原因发生的工伤事故往往还牵涉到医疗机构的鉴定及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所以变得更为复杂。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工伤认定人员在掌握时的自由裁量度更大,为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以上难点的存在,困扰着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正确界定工伤,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因工伤认定产生的争议纠纷不利。如何防止和克服以上难点问题,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法规政策。尤其是要不断完善工伤保险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尽可能将现行政策法规中定性的标准制定出定量的依据。把工伤界定、享受待遇的条件、标准、程序等问题规定得更加具体,增加可操作性,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如对酗酒的规定,很难下一个确切的定义和标准,能否象交通部门一样规定为“酒后上岗操作”。标准的客观、具体、明确,就可以避免出现因为认识上的差异而导致工作上失误情况的发生。可采取工伤保险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解决企业不配合调查取证的问题。出现了工伤事故以后,一律由企业负举证责任。

  二、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伤认定工作体系。将工伤事故的预防和认定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规范各项制度。建立事故预防和工伤认定工作网络,防患于未然。要不断完善由劳动保障、安全生产、总工会、各主管局(企业集团)等参加的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将工伤认定、待遇享受作为联席会议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检查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分析工伤事故出现的原因,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待遇享受等善后事宜。建立工伤认定预测预警机制。加大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主动申报的自觉性。可建立类似公安“110”、司法“148”工伤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公布工伤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号码,方便企业和职工群众申报和举报投诉。要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事故预防和工伤认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有条件的企业设立联络员制度,以便劳动保障工伤认定机构及时掌握基层工伤事故信息,变坐等企业上门申报、职工上门投诉为主动掌握情况。

  三、扩大工伤社会保险覆盖。目前,工伤保险还没有达到全覆盖,尤其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保率更低。因为企业没能参加工伤保险,出现工伤事故以后各类工伤待遇由企业承担,所以客观上造成了部分企业为了经济效益而隐瞒不报的情况。如果工伤保险全面推行,就可以均衡企业负担,分散工伤待遇短期支付风险,避免出现一起事故毁掉一个家庭,一起事故拖跨一个企业现象的出现,从根本上解决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职工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的问题。

  四、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手段,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法规,让职工和企业对工伤认定的条件、标准、程序、待遇以及各种时限有所了解,增强企业和职工对工伤事故的法律意识,避免出现因不懂、不知而造成的认定难问题。